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政審會)的法源係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行政院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得設置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產業界瞭解中小企業發展業務涉及經濟、內政、財政、金融、勞工、環保、公共工程及公共採購等由不同機關主管,呼籲設置跨部會之「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期能因時制宜解決中小企業發展面臨問題;又立法院於82年建議行政院設置中小企業政審會,理由為日、韓兩國設立中小企業政審會極獲效益,而我國中小企業對經濟發展的獻極大,亦應及時設置中小企業政審會,作為政府協調中小企業相關事宜的政策平台,以落實政府照顧中小企業的目標;有鑑於政府機構、民意機關、產業界逐漸形成設置中小企業政審之共識,因此由經濟部起草本委員會組織規程,並於83年4月8日由行政院核定發布設置之,並歷經84年及94年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8年,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制與增減當然委員及民間委員等事項,爰修正相關規定。
透過本委員會之運作,可達到下列目的:
依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本委員會之審議事項包括:
本委員會係隸屬於行政院下設置之任務編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當然委員十三人,由相關部會之副首長擔任之,主任委員與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而改聘,無任期之限期;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本委員會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此外,為本委員會之順利運作,於委員會下設置秘書單位,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長兼任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組織編制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