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費制度預計自114年正式開徵,114年全年排放量將納入計算,並於115年5月底前首次繳納碳費。 依「碳費收費辦法」規定,收費對象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以上之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碳費計算方式為「碳費=收費排放量×徵收費率」。
1.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預計自 2028 年起擴大納管範圍,主要將約180項「鋼鐵/鋁用量高」的下游產品納入(如汽車零件、家用電器、建築產品、工業機械等),以避免業者改用進口下游產品來規避成本,讓碳洩漏風險「往下游移轉」。 2.為強化 CBAM 執行並防杜申報不實,歐盟提出多項反規避措施,包括加強申報規範以提升商品可追溯性,並降低排放強度低報或錯報的風險。另在有明確證據顯示業者規避 C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