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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交後買家說有問題要退貨

發布日期:2020-07-24

Q: 我最近賣了朋友一雙鞋總共11500,和他約好seven面交,他面交完後也表示沒問題,因為認識,他只先給了6000,而他在面交完當天晚上跟我說鞋舌有泛黃,他不要了。
請問我應該要讓他退貨嗎?
還是應該要怎麼處理?
如果他不付剩下的錢怎麼辦?
感謝


A:  您好,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一、不能退貨:
依照民法第356條規定,即使是面交,買家檢查商品後,短時間內發現有商品有瑕疵的時候,仍可儘速通知賣家處理,只是您賣的鞋子的鞋舌泛黃的程度,如果只是輕微而不是大面積的嚴重污損,買家只能透過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但不得解除契約(也就是不能退貨)。
二、後續處理:
如果買方不付剩下的錢,您可以尋求法律途徑,例如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支付訴訟費用、撰寫書狀、跑法院開庭等等,也就是需要另外支出金錢、時間與心力等等成本,所以建議您秉持善意溝通的態度,向買家說明上述的法律依據,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


參考資料:
民法第356條
(1)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2)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李路宣律師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

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3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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