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保險公司發布的新聞稿,是否適用關於「廣告」的規定?

發布日期:2021-01-2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消保法第22條至第23條所稱廣告,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保險公司發布的新聞稿是否為「廣告」,應就其行為目的、發布內容等具體事實為判斷。

二、消費者如依據廣告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