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房東可不可以於契約內寫明由房客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或要求房客申報所得稅時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發布日期:2021-01-2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民法中規定,房東應負擔租賃物的一切稅捐。

另「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亦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由房東負擔。所以,房東不得在契約內將其應負擔的房屋稅、地價稅約定由房客支付。

另外,個人只要有所得就應該要繳納所得稅,房東亦不得為逃漏所得稅。「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已明訂,不得約定房客不得於申報所得稅時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