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111/7/2至婚紗工作室了解方案價格,因接待人員表示第一次到訪有贈送做臉課程,故當日刷卡付訂金3千元,當日未簽屬合約,也未試穿禮服,事後在新娘群組才得知有合約一事,認為該工作室沒有詳細說明,也因本人取消聯合婚禮,沒有迫切性拍照需求,故於111/7/8詢問:「能先退訂金,之後有拍照需求再過去嗎?」,該工作室無回應,直到111/7/11再次追問,該工作室:「很抱歉~公司無法退訂給妳。妳若想改其他包套內容可以為妳做更改異動喔!」
想要請問律師此狀況是否可以拿回訂金.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不論是否有簽署契約與否,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原約定內容履行,亦不因對方嗣後提出其定型化契約而影響雙方間原本的約定。
此外,關於定金是否可以請求返還,依個案情形需視契約究竟是否屬於可歸責於婚紗業者而不能履行認定。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劉芳茵 律師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