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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其目的在維持定型化契約的公平合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企業經營者自應遵照辦理。
(二)企業經營者如漏未記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該公告應記載的事項仍構成契約的內容,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仍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