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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與成屋買賣係屬不同之買賣契約,審閱期間應分別計算。

發布日期:2018-10-2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院臺消保字第1070134524號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所詢「審閱期間」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7年12月19日(2018)律致字第107121901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訂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規範預售屋及成屋交易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分別訂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二者交易標的及規範內容顯有不同,亦分別訂有「審閱期間」之規定。是以,消費者與建商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復又訂立成屋買賣契約,此時,應屬二個不同之締約行為,建商仍應按「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給予消費者至少5日之契約審閱期間,尚不因消費者先前是否曾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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