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50817號
主旨:關於貴院函詢預售屋買賣「室內面積」等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7年2月6日院臺消保字第1070082623號函轉貴院107年2月1日北院忠民理10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權益,以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準據。其中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依來函所敘「室內面積」非屬法律名詞,現行地政相關法令亦 無明確定義,是屬未經明確定義之名詞,不得記載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三、至於建商是否短少給住戶面積1節,按應記載事項第6點(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之規定計算;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2%),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是以建商是否短少或多給住戶面積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找補及買方得解除預售屋契約之情形。
四、檢送本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