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要旨】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 條規定為判斷外,亦須依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0 日
院臺消保字第1020010058 號
【主旨】
函詢飯店業者禮券登載「本券一經售出,概不退還」文字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 條平等互惠原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102 年2 月8 日觀業字第1020003703 號函。
二、按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風險者。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進行判斷外,亦須依同法第13 條規定,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故旨揭函詢事項,宜就個案依前述判斷標準綜合考量,而經濟部函復之內容,亦得為貴局審認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