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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聘作業

發布日期:2023-09-26

續聘作業

一、續聘條件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任期1年,任期屆滿願續聘者,須於當年10月底前提交續聘同意書及年度時數完成切結書繳由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彙整,且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者,經地方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初、複審與本署決審通過者,始由本署續聘之。
(一) 在聘期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達12小時以上者。
(二) 在聘期內曾提供中小企業服務時數達24小時以上或有具體實質服務績效可茲證明者。
(三) 熱心積極服務中小企業並經當地「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及「縣市中小企業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肯定及推薦者。
(四) 無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紀錄者。
若任職機構有異動者,需檢附新任職機構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續聘方式
(一) 執行單位於8月份前彙整各縣市應續聘之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名單送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轉送該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
(二) 各縣市榮指員協進會於10月底前完成調查得續聘之意願與回收年度時數完成切結書。
(三) 各縣(市)服務中心將該縣(市)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續聘意願調查總表提供執行單位於10月份起辦理票據信用調查,並於11月將其調查結果與服務時數及在職教育訓練時數送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辦理書面資料初審及複審會議。
(四) 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於11月份邀集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召開複審會議,於11月底前將續聘複審結果函送中企署,俾辦理決審。
(五) 由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依據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報之評鑑結果與複審會議結果,辦理決審會議。會後公告通過決審名單,並交由執行單位申請、 印製與寄發決審通過者之聘書、志願服務證,由各縣市服務中心轉交該縣市獲聘之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

三、 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未於任期屆止日前完成續聘作業者,視同不續聘。若日後願繼續擔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者,應依制度作業要點第四、五、六點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備妥遴選資料,重新向當地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四、 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針對當地不適任之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經查證屬實送本署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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