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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榮指員協進會組織章程

發布日期:2023-09-26

縣市榮指員協進會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榮協會)。

第二條 本榮協會依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實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制度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組成,係以非營利為目的之企業志工團體,本著真誠、平等、互信及奉獻服務之精神,整合社會資源,集合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 【以下簡稱榮指員】經營管理實務經驗,扮演中小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橋樑角色,增進雙方互動,傳遞政府資訊,服務中小企業,促進中小企業升級。

第三條 本榮協會以○○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發展經營區域。

第貳章 活動
第四條
本榮協會應配合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透過組織運作推動中小企業關懷與服務工作。

第五條 本榮協會主要活動內容如下:
一、 榮指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二、 協助安排與分配服務工作。
三、引薦本縣市優秀且符合榮指員資格者申請加入本榮協會;協助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辦理遴(續)聘及服務績優相關作業。
四、 協助政府舉辦中小企業有關之講習、研討會、座談會及績優廠商觀摩等活動。
五、議聯繫榮指員參與中小企業服務活動。
六、提供榮指員及中小企業最新政府資訊及傳達政府各項服務措施。
七、 反映中小企業意見,提供政府研擬工商發展政策之參考。
八、 榮指員發展相關問題之交流研討。
九、 榮指員相關活動之廣宣協處。
十、 統籌本縣市榮指員有關地方事務與調查回報事項。
十一、 回報本縣市榮指員服務工作與預定活動內容。
十二、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及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交辦之事項。
榮協會之榮指員基本資料異動者,需填報○○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知悉,送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備查;活動場地須按○○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參章 會員
第六條 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實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制度作業要點」完成聘任程序之現任榮指員,且居住、任職或經商在○○縣已繳納會費者為本榮協會會員。會員欲轉至其他縣市籍別者,應先取得欲轉入之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與榮協會同意,並副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轉入後由該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通知本榮協會及○○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俾辦理志工保險移轉事宜。
榮指員欲從其他縣市榮協會轉入本榮協會,應符合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榮協會會員不得同時加入其他縣市榮協會。

第七條 會員未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實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制度作業要點」聘任程序或聘期中經銀行拒絕往來或確認刑事犯罪起訴判決或遭解聘者,即喪失榮指員資格,如違反本章程規定及不遵守本榮協會決議時,本榮協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影響團體形象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須報請本榮協會所屬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函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發言權、提案權、選舉權、表決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
一、 參加例會活動,以及相關必要服務活動。
二、 遵對各次活動規則及相關活動心得,需互相尊重、相互啟發。
三、 遵守本榮協會章程、決議,並維護榮協會榮譽及每年繳納全額會費。
四、 執行其他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實施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制度作業要點」相關辦理事項。

第十條 會員應參與年度會員大會。年度會員大會應於每年12月15日前由會長召開,並選任下年度幹部。若會長因故無法召開者,則由指定副會長或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由會長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肆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榮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會長與財務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副會長與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同意聘任。本榮協會得視會務需要,由會長徵求會員之建議設置必要之工作委員會,其設置內容隨附於本章程。
前項會長、副會長應加入本榮協會二年(含)以上且為現任榮指員;秘書長、財務長應加入本榮協會一年(含)以上且為現任榮指員。會長與財務長候選人其餘條件與資格得於幹部選舉前經會員大會討論訂定之。以上幹部應遵照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推動會務。以上幹部名單須連同會員大會議決紀錄,提報○○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函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備查。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選舉或罷免榮協會之會長、財務長與除當然委員外之區域委員會委員代表。
二、 議決本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三、議決本榮協會會員之警告、停權與除名處分。
四、 議決本榮協會財產之處分。
五、修正組織章程之建議。
六、提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5款議決出席與表決人數由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與本榮協會訂定之。前項各款之任務與議決,須經○○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核准後,函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備查。

第十三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榮協會,對內綜理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襄理會務;財務長負責本榮協會經費收支;秘書長負責本榮協會會務行政作業。

第伍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榮協會應定期召開例會活動,必要時由會長召開臨時例會。每次例會活動由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為主席。例會或活動開會通知及會議議決或活動紀錄,由秘書長負責寄發每位會員。前項通知及紀錄應報○○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核准後,函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備查。

第陸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五條
本榮協會每年編造工作計畫與經費收支報表,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指導編定,並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於每次例會時,由財務長公佈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本榮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元整,於入會時繳交。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 議委託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柒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聚餐等聯誼活動之費用,按會計年度預算限額支出;如有超過,得以實際參與人數自費分攤收取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得依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實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制度作業要點」規定及志願服務法精神另訂實施辦法,經○○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核准後,函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備查。

備註:「○○」部份請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自行填列或訂定之。訂定後之組織章程須經○○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核准後,函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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