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
服務績優表揚審查作業
一、緣起:
為鼓勵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以下簡稱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與各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協進會【以下簡稱榮協會】參與志願服務,提升服務品質以回饋社會與企業,特辦理本選拔表揚作業。
二、表揚類別:
(一)團體獎項:
(二) 個人獎項:
年度服務獎:該年度總服務時數累計達100小時以上,並具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
三、表揚名額:
(一)團體獎項:5個獎項各以表揚1個榮協會為原則,惟實際獲獎數由服務績優決審會議中決議。另針對個別項目表現突出者,得於決審會議中另訂與決議之。
(二)個人獎項:每縣(市)表揚人數以5人為限,惟超過100位志工人數之團隊,每增30名志工,得增加獎勵名額1名。
四、參選資格:
(一)團體獎項:依本署「實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制度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所成立之縣(市)榮協會。
(二)個人獎項:現任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該年度總服務時數累計達100小時以上,並具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經服務中心推薦者。
五、評審標準:
(一)團體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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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獎項-年度服務獎:
評審標準 | 比重 | |
服務模式之服務時數審核,服務時數須達100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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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或參與服務活動及推動服務具有優良或特別具體事蹟或服務案例。 | 40﹪ | |
配合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執行作業暨團隊合作表現。 | 20﹪ |
六、參選方式:
(一)團體獎項: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實施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制度作業要點」成立之縣(市)榮協會均列入參選名單。參選之縣(市)榮協會填具參選資料表,檢附績優事蹟及資料。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二)個人獎項:符合資格之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均列入參選名單。由當地縣(市)榮協會推薦提報服務100小時之相關具體事蹟,由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與辦理審查作業,函文提報推薦之志工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七、評審資料統計期間:
(一)團體獎項:評審資料統計期間自當年度1月1日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
(二)個人獎項:評審資料統計期間自當年度1月1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八、評審程序:
(一)團體獎項:
(二)個人獎項:
九、表揚方式:
(一)團體獎項:經決審會議就個別項目評選傑出之團隊,頒發獎牌乙面或獎座乙個,同時頒予該團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督導人員獎狀乙紙。
(二)個人獎項:頒獎狀乙紙。
(三)獲獎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人員(督導)、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與縣(市)榮協會將由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舉辦公開表揚典禮,獲獎者與團體應親自出席表揚典禮。
(四)為收宣導示範之效,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將編印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服務成果專刊並透過適當管道予以廣宣。
十、表揚之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所填送之服務案例、服務心得與各項佐證資料,如經查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等情事,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得取消其獲獎與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資格。
十一、本項選拔表揚所需相關推薦資料及文件格式,由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另訂之。
十二、為因應內政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實施,凡依本作業手冊獲獎之榮指員(企業服務志工)符合該辦法第5條之獎勵資格者,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得予以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