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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3章至第5章、第10章、第11章、第14章,第五篇舉發審查,並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二、附發布令、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1章、第3章至第5章、第10章、第11章、第14章,第五篇舉發審查、基準各章修正重點說明及基準各章修正對照表。發布單位:智慧財產局發布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