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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3月29日發文字號:貿管理字第1130651820號主旨: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 則」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附「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發布單位:國際貿易署發布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