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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至115年用水回收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查驗機構 甄選簡章

發布日期:2024-05-21

一、目的
耗水費徵收辦法第3條明定,如用水人取得用水回收率查驗機構核發之用水回收率查證聲明書,並且達到或超過行業基準區間時,可享有更低的費率。為持續穩定查驗能量,公開徵求「用水回收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機構),以利於用水回收率查驗業務推動。

二、對象及條件
(一)對象:目前或未來規劃執行用水回收率之查驗機構。
(二)甄選條件:具備下列用水回收率查驗相關能力證明文件之一:
   1. 執行水回收、水處理、水資源管理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合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驗證國際化標準組織(ISO)能源管理系統、環境管理系統,或查證水足跡、碳足跡、溫室氣體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3. 曾經執行用水回收率查驗作業等相關實績證明文件。
(三)檢附申請資料:
   1. 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用水回收率查驗相關能力證明。
   2. 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查驗作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查驗機構公正性自我檢核表、查驗依據、查驗程序及方法、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查證人員資格規定)。

三、報名方式及期限:
請於113年7月1日前,檢具查驗作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詳作業原則第三條),發函至經濟部水利署,並同步至下方連結填報申請資料及上傳電子檔案。經公告成為查驗機構者,其有效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申請填報連結:https://reurl.cc/77G15N

四、參考資料:
耗水費徵收辦法、用水回收率查驗作業指引、用水回收率查驗機構申請及管理作業原則、用水回收率查驗查驗作業計畫書_撰寫說明
(相關資訊請上耗水費徵收作業網站:https://wcc.wra.gov.tw/public/law)

五、聯絡窗口:
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
楊深惠 副工程司
聯絡電話:02-89415085                            
Eamil: [email protected]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陳瀅屯 副研究員            
電話:02-26087321#15                    
Eamil: [email protected]


發布單位:水利署
發布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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