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中小企業增雇員工租稅優惠」辦法,中小企業依本辦法增資或增僱後若變成大企業,是否仍能申請本辦法之租稅優惠?
A:依本辦法鼓勵企業積極增僱員工、提升國內就業率的立法目的,中小企業於兩年之公告優惠試用期間內,因增資、增僱行為致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者,仍視同中小企業(允許申請),惟需檢附「資本形成明細表」、「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證明其在增資、增僱前確屬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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