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增資與增僱要件如何認定其成就之疑義函釋

更新日期:2019-06-04
點閱人次:723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4月01日
發文字號:中企策字第1040011516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函詢「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表格及條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3月19日臺稅所得字第10404520690號函。

二、貴署函詢旨揭辦法相關條文疑義,本處意見說明如下:

有關增資與增僱要件如何認定其成就之疑義:

  1. 經查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增資與增僱條件,皆為成就增僱費用加成減除適用之要件。惟「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母法)及本辦法均未要求前述申請要件的先後次序及增資次數,衡酌本辦法「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之立法目的,不宜限縮解釋,是以,公告適用期間(二年)內申請企業僅需增資一次以上並累計達新台幣50萬,且增資與增僱間尚無先後次序問題。
  2. 復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後段明文規定:「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據此,增僱行為要件應每一會計年度成就一次,始得適用本辦法之優惠。又增資行為及增僱行為雖於公告優惠適用期間無先後次序問題,然因營所稅申報係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導致增資及增僱行為因行為發生於不同會計年度,而產生要件是否成就之差異結果,茲分述說明如下:
    (1)增資在前,增僱在後:依前開說明,增資完成後,其效力及於公告之優惠適用期間,故公告優惠期間內無論增僱行為發生於何會計年度,即屬二要件同時成就,均可於次一會計年度享有租稅優惠。
    (2)增僱在前,增資在後:原則上,母法及本辦法並不限制公告優惠期間增資與增僱要件成就之先後順序,惟此要件因非於同一會計年度完成而產生下列二種情況:A.同一會計年度完成,因兩要件同時成就,故依法得申請租稅優惠。B.非於同一會計年度完成,因兩要件未同時成就,故無法申請租稅優惠。

 

正本:財政部賦稅署
副本: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