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研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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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多面向健全網路環境
陳俞廷
歐盟於2000年發布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就數位服務相關業者之責任進行規定,但管理模式上較為寬鬆,提供網路連線、資訊緩存或儲存等服務之資訊社會服務提供者(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 provider),只要未介入其傳輸或存取之資訊,並履行通知取下等義務,即不須就其傳輸之資訊內容負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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