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申請單位瞭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下稱本要點)」內容,並願意受其拘束。
二、同意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下稱本署)得查調補助相關資料,並同意本署得於去識別化後引用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及利用。
三、補助款匯入申請單位指定之帳戶,即視同申請單位收到補助款項。
四、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
(一)申請事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至115年6月30日間違反最低工資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主管機關公告裁罰。
(二)人才培訓課程、搭配軟體之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同,而不符補助目的。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虛偽不實情事。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五)依本要點向本署申請,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六)最近一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七)申請日期逾本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或提前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日。
(八)申請補助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或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非本要點第四點之補助期間內。
(九)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十)有經濟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一)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十二)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