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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提供青年創業初期貸款
- 核心資源
-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
- 計畫內容
-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或申請表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且不得借新還舊,其額度規定如次:(一)週轉性支出: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二)資本性支出: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二、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一)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二)資本性支出:1.購建(修)廠房、營業場所(與其座落之基地共同購買者,得包含土地)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三)前二款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三、貸款利率本項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四、保證條件(一)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規定如次:1.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最高九成,最低八成。2.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新增貸款歸戶金額(以下簡稱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部分,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保證成數十成。(二)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率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批次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以該要點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三)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外之保證人;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一人為原則。五、申請程序:(一)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二)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以後,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得以申請表取代計畫書。
- 申請條件
- 貸款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並具備下列條件者:(一)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登記代表人或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其以自然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企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代表人或負責人非本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本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 主辦單位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 執行單位
- 專責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本國金融機構
- 網站連結
- https://www.sme.gov.tw/article-tw-2570-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