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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提供原住民族創業、經營事業之貸款
- 核心資源
- 協助提供族人創業、經營事業之資金需求,促進原住民族產業發展。
- 計畫內容
- 一、原住民族事業貸款: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辦理,協助提供族人從事經濟事業、創業所需資金,以促進原住民族產業發展創新:(一)貸款額度:1.開辦費及準備金最高額度新臺幣二百萬元,開辦費及準備金,應於事業完成登記或立案後始得撥貸。2.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各項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週轉金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3.從事農、林、漁、牧業,週轉金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或資本支出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但首次申辦或獲貸未滿一年者,週轉金及資本支出合計貸款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4.原住民合作社於申貸當年度取得前一年度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乙等以上成績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取得丙等成績之原住民合作社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其承攬政府採購案契約總額的十分之一。(二)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25%。(三)貸款期限: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其餘貸款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二、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依據「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辦理,協助提供族人微型經濟活動所需資金:(一)生產用途貸款額度:1.生產用途: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2.消費與週轉用途: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二)貸款利率:1.生產用途: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25%,機動計息。2.消費與週轉用途: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625%,機動計息。(三)貸款期限:七年,得申請寬緩展延最長一年。
- 申請條件
- 原住民族事業貸款:一、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事業登記負責人之名義申辦原住民族事業貸款:(一) 於事業籌設期間至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十二個月內。(二) 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並有經營之事實。前項貸款之申請應填具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計畫申請書,檢附原住民族事業貸款應備文件,經本會初審通過後,交由事業地經辦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二、事業登記負責人須參加指定單位所舉辦創業輔導課程達二十小時或二學分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一、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信用不良紀錄者,得向經辦機構申請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並應檢具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及下列資格文件:(一) 生產用途,經營農、林、漁、牧或工商業者,其資格應符合附表之規定。(二) 消費與週轉用途:1.從事農、林、漁、牧業或工商業之在職勞工,其現職保險年資(含農保、勞保及漁保)於同一投保單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2.軍公教在職人員。
- 主辦單位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聯絡電話
- 0800-508-188
- 執行單位
- 臺灣土地銀行部分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部分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部分分行 全國農業金庫及部分地區農會
- 網站連結
- https://ipl.cip.gov.tw/DefFlow.aspx
- 最後更新時間
- 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