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計畫包含”便民的”合併許可方案
台灣的公司可能在近期內收到地方主管機關對使用關注化學物與有毒物質的綜合許可證,根據環保署的建議,將不需要為持有的每種物質單獨提出文件。
環保署為以下關於有毒物質與關注化學物的四項法規舉辦公開諮詢與修正草案:
許可登記與核准規定;
持有與排放紀錄規定;
第四級物質的核准規定;
物質安全資料表(SDSs)與標示規定。
公開諮詢將到10/14為止,而法案將在2020/1/16生效。
在毒化物與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TCCSCA)中,有毒化學物的定義為人為蓄意生產或製造過程中無意間產出。毒化物依照化學性質、或對人體及環境影響進一步分為四類。
關注化學物質則與有毒化學物質分開。包含汙染環境或懷疑對健康有危害的「公眾關注」物質。
許可條例修正草案的主要改變是,可能使用新的系統,允許地方當局可以核發綜合許可證或個別持有者或工廠的登記文件。現行制度中,公司需要分別記錄每一種持有、製造、進口、出口、儲存或使用的物質。
毒物與化學物質局(TCSB)綜合規劃組長劉怡焜表示:「這對持有者與地方主管機關都省事得多。」
修正草案也將允許公司上傳他們的申請、核准許可證和登記證以及相關文件到毒物與化學局的網站。想要申請物質保密的公司可向毒物化學遞交申請。
環保署也計畫合併對公司的要求以獲得個別的核准,將第四級化學物質納入修正的許可規則。第四類化學物質是指內分泌干擾,環境汙染,或已知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在草案中,記錄保存規定將要求公司每日紀錄關注化學物質的製造、出口、進口、販售、使用與儲存或廢棄,並定期回報。
公司對毒化物的文件紀錄將被要求追蹤數量與濃度,但關注化學物質的紀錄則不要求記錄濃度。
此外,公司如果想停止與第一到三級毒化物的相關操作,必須得到毒物與化學物質局的許可。但關注化學物與第四級毒物只需要提交停止或暫停相關操作的說明報告。
多數與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相關之修訂建議都是與TCCSCA用詞一致即可。
但毒化物與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與包裝必須加註警語,如何預防與危害緊急對應,符合國家分類安全標準CNS 15030。
毒化物與關注化學物之管理者必須提供環保署格式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以及更新所有內容物、日期、版本的改變,並保留三年。
資料來源:Chemical Watch(2019/08/30) 編譯:PI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