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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歐盟 PPWR 規範:中小企業包裝合規與產品轉型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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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6-11-06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PPWR)已於2026年8月12日起適用,部分要求則依規定時程分階段實施,這項法規的要求主要包括:限制包裝中的有害物質、包裝須設計得容易回收、塑膠包裝須添加一定比例的回收塑膠、避免過度包裝,以及標示與重複使用等規定,另有生產者延伸責任(由生產者負擔包裝廢棄後的回收處理責任)等制度,這代表永續包裝從過去的加分項目,轉變為進入歐洲市場的基本門檻。


對於供應歐洲市場的臺灣中小企業而言,即使不是直接面對歐盟消費者的品牌商,PPWR 第 16 條亦要求包裝或包裝材料供應商向製造商(通常為品牌商)提供證明合規所需的資訊與文件,中小企業實務上仍可能應客戶要求提供材料組成、化學物質資訊、檢測報告及包裝改善規劃等資料。


因此,及早盤點產品資訊、確認適用要求並建立可追溯的技術文件,是降低供應鏈合規風險的重要工作。本專欄以臺中霧峰一家容器包裝廠的實際輔導經驗為例,說明企業如何從整理手邊既有的產品資料開始,逐步備齊歐洲客戶要求的合規文件,再規劃後續的包裝設計改善,供國內中小企業參考。 

 

一、掌握 PPWR 重點要求,盤點企業現有缺口


依據 Regulation (EU) 2025/40 規範,PPWR 對包裝產品訂有多項要求,企業應先依產品用途、材料組成及進入市場的方式,確認實際適用的規定。在物質限制方面,包裝及其組件所含重金屬(鉛、鎘、汞、六價鉻)的濃度總和不得超過 100 mg/kg,食品接觸包裝另須符合 PPWR 第 5 條所定的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限值。


在循環設計方面,PPWR 第 6 條規範2030 年起包裝須達「設計可回收」,也就是包裝在設計階段就要讓回收廠能順利分類、處理並再製成原料,因此不得採用難以拆分的異材質組合,或會干擾回收設備辨識材質的設計(例如以碳黑染色的黑色塑膠,回收廠的光學分選設備不易辨識其材質,就屬於這類「阻礙分選」的設計)。


第 7 條則要求包裝中的塑膠部分須含一定比例的消費後再生料(Post-Consumer Recycled, PCR),也就是消費者用完丟棄後,經回收再製而成的塑膠原料(像是回收寶特瓶再製成的 PET 原料),例如自 2030 年起,直接接觸食品、藥品或化妝品的 PET 包裝,再生料須占 30%;同類用途的其他塑膠包裝須占 10%;一般塑膠包裝則須占 35%。


此外,第 10 條要求包裝重量與體積須減至維持產品功能所需的最小程度,不得為了讓產品看起來更大、更有份量,而採用雙層壁、假底(把底部墊高,讓內容物看起來比實際多)等設計,這類設計即稱為「冗餘設計」;第 24 條並規定集合包裝、運輸包裝及電商包裝的「空隙率」(即包裝內未被產品填滿的空間比例)自 2030 年起不得超過 50%。舉例來說,一個運輸紙箱若有一半以上的空間是空的、只靠氣泡袋或填充物撐著,就不符合規定。 


面對前述要求,中小企業常見的準備缺口主要有三項:一是產品各組件的材料組成與化學物質資訊不完整,難以追溯至上游原料;二是缺乏足以證明產品符合法規要求的技術文件,無法回應品牌客戶的合規查核;三是欠缺支持包裝可回收性與最小化設計的實證數據。


企業可先釐清自身缺口,再依產品風險及客戶需求安排改善工作,不必一開始就投入所有測試或全面更換包裝材料。

二、 從產品結構盤點,找出可回收性改善方向
以臺中霧峰容器包裝廠為例,本次輔導為該廠一款單次使用之化妝品包裝(包含乳液壓頭與瓶身)。為完整掌握產品資訊,先以輔導企業建立銷售包裝、集合包裝及運輸包裝的材料清單,並依實際包裝紀錄材料、重量、用途及供應商資訊。清單內容至少應包括:各組件名稱、材質種類、重量、顏色或添加物(如色母、塗層、標籤及黏著劑)、用途、供應商名稱,以及現有的檢測報告或聲明文件開始。


以本案為例,乳液壓頭可再拆分為按壓頭、鎖蓋、活塞、吸管及金屬彈簧等零件逐一建檔,並與瓶身、標籤及外箱等包材一併列出,才能清楚掌握哪些零件資料齊全、哪些仍需向供應商補件。本案實際使用的清單欄位與記錄內容整理如表一。


表一、產品材料清單記錄欄位

記錄欄位 記錄內容(以本案為例) 用途
組件名稱 按壓頭、鎖蓋、活塞、吸管、金屬彈簧、瓶身、標籤、外箱 確保每個零件都有資料,不遺漏
材質與重量 PET、PP、LDPE、HDPE、ABS、金屬;各零件重量(公克) 判斷可回收性、計算再生料比例
添加物 色母(塑膠染色用的濃縮色料)、塗層、標籤黏著劑 確認是否含受限物質、是否影響回收
供應商 原料或零件供應商名稱及聯絡窗口 缺資料時知道向誰補件
既有文件 技術資料表(材料規格)、安全資料表(化學成分與危害)、檢測報告、各類聲明 作為合規佐證
文件狀態 已取得/待補件、文件日期與版本 追蹤補件進度,避免使用過期報告


該產品之瓶身為單材質 PET 容器,但乳液壓頭結構較為複雜,包含多項細部零件,材質涵蓋 PP、LDPE、HDPE、ABS 等多種塑膠,內部更包含金屬彈簧組件。由於不同材料的回收處理方式可能不同,初步評估可能影響未來依 PPWR 第 6 條進行的可回收性評估結果。這裡所說的「可回收設計」(Design for Recycling,簡稱 DfR),是指產品在設計階段就先考量回收的便利性;PPWR 第 6 條即依此原則,將包裝的可回收程度分為 A 至 E 五個等級,自 2030 年起須至少達到 C 級才能在歐盟上市。以本案為例,金屬彈簧若與塑膠零件不易分離,可能干擾回收分選,進而影響評估結果。


經現況盤點,該廠已掌握基礎材料組成,並具備部分重金屬測試報告,但各組件的化學物質資訊仍未完整彙整,也尚需補強可證明產品合規的技術文件、可回收性的技術證據與包裝最小化評估紀錄。


三、 產品合規與轉型之三階段實務路徑


為填補上述合規缺口,針對該廠的輔導依序採行三階段推動路徑,第一階段先整理現有資料、完成合規文件,回應客戶的立即需求;第二階段再以測試數據證明產品容易回收,並建立再生料使用紀錄;第三階段則將測試結果用於改良產品設計,並納入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本次已完成第一階段,第二、三階段則配合歐盟相關規則的發布時程規劃推動,以下分別說明。


(一)    第一階段:資訊盤點與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oC) 報告建置 
面對材料數據散落及供應商無法即時提供特定化學物質聲明的問題,首要工作為釐清現有產品規格並彙整技術資料表(Technical Data Sheet,TDS)與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SDS)。本次輔導過程著重彙整各原料之重金屬檢測報告與 PFAS 未刻意添加聲明(即供應商以書面說明生產時未刻意加入 PFAS),並協助內部建立基於法規與供應商材料申報的審查流程。


最終依 PPWR 附件七編製技術文件(彙整產品設計、材料及檢測資料,用以證明產品合規的檔案),並依附件八格式產出 DoC,另附佐證文件索引及供應鏈問卷回覆建議草案,本次輔導之技術文件與DoC業經廠商提交歐盟客戶已獲初步同意資訊齊備,後續可持續文件資訊之更新維護。

 圖一、目標產品符合性聲明報告示意.jpg
圖一、目標產品符合性聲明報告示意


(二)    第二階段:可回收實證檢測與再生料認證(2027-2028年)

 
本案壓頭同時含有金屬彈簧與多種塑膠,回收時能否順利分開處理,仍需要實際數據佐證。由於歐盟計算再生料比例的方法,以及判定包裝可回收等級的標準,預計於 2026 年底至 2028 年間陸續公布,該廠規劃屆時依正式規定委託實驗室進行測試,主要確認三件事:一是各零件的材質是否與申報資料相符;二是標籤和黏膠在回收清洗時能否順利洗掉;三是壓頭打碎後,金屬和各種塑膠能否有效分離,以及分離出來的回收塑膠品質是否還能再製利用(PPWR 第 6 條)。


在再生料方面,則建議建立再生料進貨與使用的追溯紀錄,並評估取得國際再生料驗證(如 GRS、ISCC PLUS 、PRM等,由第三方機構查核再生料來源),以證明所用再生料的來源與比例(PPWR 第 7 條)。


(三)    第三階段:DfR 設計改善與廠內規範建置(2028-2030年)  
針對產品採金屬彈簧壓頭等異材質結構、恐影響可回收性分級的問題,由於歐盟可回收設計(DfR)準則及可回收性能分級之授權法規預計於 2028 年前陸續發布,現階段僅能提出基礎設計方向建議。


未來也建議企業配合準則發布,依據第二階段之實證評估數據,進一步結合研發部門量能探討將金屬彈簧壓頭替換為「全塑膠單一材質結構」之可行性,並優化產品易拆解性,以因應 2030 年起包裝須符合可回收設計之要求(PPWR 第 6 條);同時建議企業可逐步將綠色設計內化為內部研發標準。

綜上,本次輔導已協助該廠完成第一階段的產品資訊盤點及文件建置,並將相關輔導成果提交予歐洲客戶,回應客戶端之供應鏈合規要求。後續該廠將持續依相關法規發展,推動第二階段可回收實證檢測與再生料認證,以及第三階段 DfR 設計改善與廠內規範建置,逐步建立完整之產品合規與循環轉型能力。
 

圖二、本案三階段輔導路徑與歐盟 PPWR 法規時程對照.jpg
圖二、本案三階段輔導路徑與歐盟 PPWR 法規時程對照

四、 中小企業內部評估與準備建議


綜整上述輔導經驗,中小企業因應 PPWR 規範時,建議不須一開始就全面更換包裝,而是可依循下列步驟進行內部評估與整備。其中第一、二步對應本次已完成之第一階段輔導內容,第三步亦為現階段即可著手之基礎工作;第四、五步則建議配合歐盟方法學與授權法規發布時程逐步推進。


1.    第一步:資訊盤點與溯源:建立產品材料清單(Bill of Materials, BOM),涵蓋銷售包裝、集合包裝及運輸包裝,逐一記錄各組件材質、重量、用途及供應商。向主要供應商索取 TDS、SDS、檢測報告及適用的化學物質聲明,並建立文件版本與更新紀錄。


2.    第二步:物質限制查核:確認持有各組件有效之重金屬檢測報告;若為食品接觸包裝須確認符合 PFAS 限值,其他包裝亦宜取得供應商之 PFAS 未刻意添加聲明,以回應歐盟品牌客戶要求。 


3.    第三步:包裝最小化評估:PPWR 要求包裝不得超過保護產品所需的程度,企業須能說明現行包材用量是「必要的」。建議先記錄各層包裝的重量與尺寸,再透過跌落測試(模擬運送途中掉落)與堆疊測試(模擬倉儲時層層堆放的重壓)加以驗證:若減少材料或縮小尺寸後,產品在運送中就容易受損,即代表現行用量已是保護產品所需的最低程度,這份測試紀錄就能作為符合「包裝最小化」要求的佐證;反之,若減量後仍能通過測試,則代表包裝還有減量空間,應調整設計後重新測試,也可藉此降低包材成本。此外,也應計算並記錄集合包裝、運輸外箱及電商包裝的空隙率,確認不超過 50%。 


4.    第四步:回收實證與再生料導入評估:檢視產品之易拆解性,必要時執行異材質破碎分離與洗標測試。同時建議提早規劃各部件之消費後再生料(PCR)法定比例,並接洽具第三方驗證之再生料供應商。


5.    第五步:管理系統建置:建立廠內之 PPWR 技術文件與 EU DoC 範本,並由品保或管理部門訂定新產品開發之 DfR 檢核清單,評估將其納入公司內部文件管理系統(如 ISO 文件管制程序),正式發行給研發、採購及品保等相關部門,由研發部門在新產品設計審查時逐項檢核,採購部門在選用供應商時據以要求相關文件,將合規作業常態化。


另也提醒若以組件供應商身分出貨,應先與歐盟品牌客戶確認 DoC 之簽署主體;一般由品牌商簽署,供應商則負責提供佐證資料。 
 

圖三、中小企業因應 PPWR 之五步驟內部評估與整備建議.jpg
圖三、中小企業因應 PPWR 之五步驟內部評估與整備建議

隨著國際包裝及資源循環法規持續推進,產品資訊揭露與資料管理能力已成為供應鏈評估的重要基準。中小企業應及早啟動產品盤點與測試驗證,建立完整且可追溯的資料紀錄,以確保在國際供應鏈中的長期競爭力。


本案顯示,即使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也能先從手邊既有的資料著手:該廠在第一階段先將乳液瓶拆解為瓶身、按壓頭、鎖蓋、活塞、吸管、金屬彈簧、標籤及外箱等零件,逐一建立產品材料清單,彙整各原料的 TDS、SDS、重金屬檢測報告及 PFAS 未刻意添加聲明,並據以完成技術文件與 DoC,順利回應歐洲客戶的合規要求;至於壓頭金屬彈簧的可回收性等較困難的課題,則配合歐盟法規細則的發布時程分階段處理。


期盼透過本次輔導案例的分享,能為面臨相同挑戰的國內中小企業提供具體可行的參考路徑,協助業者化被動因應為主動布局,將法規壓力轉化為產品升級與拓展國際市場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