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完整名稱為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2019 年 12 月,歐盟執行委員會公布《歐洲綠色新政》,並提出 55 套案(Fit for 55),目標 203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與 1990 年相比減少 55%。為實現該目標提出一系列方案,2021 年 3 月歐洲議會投票通過設立 CBAM 決議。針對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氫、特定條件下的間接排放和某些下游產品(如螺釘和螺栓等鋼鐵製品)等,提出若這些產品生產地的碳成本低於歐盟境內同款產品之碳成本時,須透過購買 CBAM 憑證以補足差價,達到公平競爭的目的,因此 CBAM 可說是「碳關稅」的一種。
歐盟執委會於2025 年 12 月 17 日公布多份與《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相關的法規提案、影響評估及執行細則文件,內容主要針對 CBAM 由過渡期(2023–2025)銜接至正式期(自 2026 年起)的制度安排進行補充與具體說明,並同步提出未來可能擴大納管範圍的政策構想。相關更新適用於出口至歐盟之第三國產品,包含臺灣出口業者。
(一)正式運作階段:2026年1月1日起,僅需申報、不需繳交憑證(2027年2月開始販售)
(二)涵蓋行業: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氫氣、部分前驅物及下游產品(螺釘、螺栓)
(三)排放覆蓋範圍:直接排放+間接排放
(四)適用地理範圍:歐盟以外國家,不包含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瑞士等國
(五)CBAM報告內容
(七)未遵守義務之罰則:10~50歐元
(一)申報:進口商需每年5月31日前,申報上一年進口至歐盟的貨物數量及碳排放量
(二)證書費用:根據歐盟ETS每週平均拍賣價格計算,以歐元/噸二氧化碳排放量
(三)免費配額:2026-2034年間,EU ETS免費配額將逐步取消。
(四)產品碳排放量計算公式 = 單位產品之碳排放量 x 進口產品數量
♦ 排放監測與計算方法
♦ 是否採用實際排放數據或預設值之適用原則
♦ 查核(verification)所需資料範圍
♦ 查核機構的認證與能力要求
♦ CBAM Registry 與授權申報人之責任與程序
歐盟執委會於2025年2月26日提出之CBAM簡化草案重點,說明與原始法案差異,包括:將豁免門檻由「批次價值150歐元」調整為「年進口量50噸」、延後憑證購買及申報繳交時間、簡化部分製程排放計算、更新預設排放值與第三國碳價抵減機制等。
2025.12.26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