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地方特色元素辦理商圈強化服務品質,並輔以行銷活動吸引消費人潮,吸引國內外觀光客到訪商圈,以活絡地方經濟。
1. 114年1月1日前,已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核准立案之商圈組織。
2.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並於受理截止日前函送至本署備查。
3. 113年1月1日至計畫公告受理日前,已依法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且會議紀錄經主管機關備查。
於114年1月3日至114年3月3日止
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內容,再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
政府補助款50萬元為上限
聯絡窗口: 商發署服務發展組謝昌龍科員 / 02-23433300 #7456 / [email protected]
主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