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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進口申報流程正式公告執行規章 [(EU) 2025/486],依據其母法《CBAM規章》(Regulation (EU) 2023/956)第4條與第5條,自 2025年3月28日 起,歐盟進口CBAM涵蓋產品,只有取得“CBAM授權申報人”資格者,才能辦理進口報關,此一公告,旨在配合2026年1月1日全面啟動的CBAM登錄系統,確保CBAM授權程序順利進行。
1. 只有取得「授權申報人」資格者,才能進口 CBAM 納管產品。
2. 進口前,歐盟進口商必須先申請成為「授權申報人」。
3. 第三國出口商需注意:若進口商不在歐盟設立公司,則應透過歐洲的「間接報關代理人」提出申請。
4. 需透過CBAM登錄系統以電子格式提交申請,提交資料包含EORI、地址、財務狀況等資訊。
5. 主管機關須在進口商提出申請的120日內完成審核,視情形可延長30日,若於2025年6月15日前提出申請者,審查期限可延長至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