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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業者導入新技術,以自行或聯合開發等模式,進行新產品開發,以提高創新產品的市場可行性與研發成功率。
A. 申請業者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並合於以下規範者:
(1)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技術服務業: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或資訊安全服務等類別。
B. 申請業者及委外廠商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C.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每年至少1梯次,以產發署公告為準
採線上申請 (不受理紙本申請)
A. 產品開發類別每案政府經費上限200萬元/每案廠商自籌款大於總經費50%。
B. 研發聯盟類別每案政府經費上限1000萬元(主導廠商250萬元;其餘成員200萬元)/每案廠商自籌款大於總經費50%。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曾小姐/02-2709-0638#212
主辦單位: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