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5年9月1日修正發布「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就首次納管排碳大戶明訂合理的繳費與提報期限。依規定,事業單位若於115年首次辦理114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應於116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碳費。
此次修正另有兩項重點:一是明訂經「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補助所產生之減量額度,不得納入自主減量計畫的達標成果,避免重複認列;二是收緊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單位使用「先期專案」(2010至2015年間取得之歷史減量額度)抵扣碳費的折抵比率,加嚴至0.1,並須於3年內用罄,主因該類額度未經完整MRV(可量測、可報告、可驗證)原則驗證,與現行機制不通用。
環境部指出,我國今年首筆碳費徵收已全數完成,共461廠(240家企業)繳納,總額達新台幣49.7億元,並強調本次修法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減量為核心」之基本精神,未達成年度指定目標者仍須回歸一般費率補繳差額。
資料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