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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金融機構債權總額同意比率及適用期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款第三目。
公告事項:「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金融機構債權總額同意比率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維持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