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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人飼養寵物比例增加,各式寵物美容服務興起。為預防消費糾紛,平衡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雙方權益,農業部依消保法第17條第1項授權研訂「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核定後於114年5月12日公告。
本項法規命令規定重點如下:一、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二、詢問、照護義務及異常處理三、契約解除或終止之退費規定四、消費者逾時接回犬、貓之處理方式五、提供履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