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國際間對於新創事業除年限外,皆未有具體認定標準,爰經濟部於110年3月17日訂定發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供各政府單位如有扶植新創事業相關政策之新創事業條件參考(本認定原則並無發放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八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2)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3)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4) 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5) 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A.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B.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C.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6)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7)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 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