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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方案採取與投管公司共同搭配投資模式,原則投資單一企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一億元;若為早期階段(種子期、創建期)投資則不得超過三千萬元。2.投資金額不得為該投資企業股權第一大股東,股權比率不超過該獲投企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