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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畫中所編列的研發人員,如果勞保投保單位皆為申請廠商之公司(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則基本上都可以申請SBIR計畫,只是仍應以位於國內之研發人力為原則,且計畫之執行場域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如果計畫完成後欲將研究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包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