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及目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持續推動創育機構轉型,建構新型態創育生態系,透過補(捐)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協助新創及中小企業鏈結產業資源並創造市場商機;另藉由驅動大企業外部創新,以促進新興產業快速發展,帶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特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捐)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作業要點」推動本計畫。
二、補(捐)助對象與申請資格
本計畫補(捐)助對象為依法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公司、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補(捐)助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 產業加速器(IAP):
1.匯聚主題產業資源並具投資基金(自設或連結),協助新創及中小企業成長與創造市場商機之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大專校院。
2.申請單位可依其資源及能量採「個別申請」或「聯合申請」,惟不得重複提案。
(二)企業加速器(CAP):
1.具培育能量、領投新創,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1億元且經常僱用員工數200人以上之企業為申請單位;若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且為前述企業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則須與「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共同簽訂「關係企業切結書」。
2.申請單位可結盟創育機構以協作單位申請之,其協作之創育機構得同時申請「產業加速器」模組,惟績效成果不得重複。
3.申請單位計畫主持人須由企業部門主管層級以上之管理者擔任(協作單位不得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三)申請單位應具備獨立之法人格且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須為正值。
(四)計畫投入人力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捐)助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如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育成暨天使投資補助等)者。
三、補(捐)助額度
模組 | 補(捐)助額度說明 |
產業加速器(IAP) | 原則每案定額補(捐)助新臺幣250萬元/年。 |
企業加速器(CAP) | 原則每案定額補(捐)助新臺幣700萬元/年。 |
相關訊息請詳閱報名資訊(如網址),或洽詢服務專線:(02)7756-6176#7262、7265、7266、7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