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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家簽證

更新日期:2024-01-09
點閱人次:8927

壹、介紹

112年7月1日起創業家簽證全面改為線上申請,且申請首年效期延長為兩年。

為吸引及鼓勵外國、港澳地區人才來臺創新創業,並邀請對臺灣市場有興趣之創業家來臺發展,我國提供「創業家簽證」(Entrepreneur Visa)供外國、港澳地區人才申請。創業家簽證之優點包括不須事先成立公司、可居留長達二年、辦理展延不需出境、得以團隊名義申請以及創業家簽證申請人得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等優點,適合欲發展臺灣市場、有志來臺創業、或事業剛起步之創業家。

貳、資格

依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 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三)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五)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六)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八)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為團隊者
(一)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者,應符合前項第(一)點至第(七)點條件之一。
(二)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者,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團隊應以三人為限。

參、申請流程&應備文件

一、線上申請流程

於內政部移民署「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線上方式申辦。填寫完註冊資訊,並收取帳號認證email確認後,登入本平臺進行申請及後續案件繳費、補件、下載證件或收據等作業。
創業家簽證線上申請流程圖.png

二、應備文件
(一)外籍申請人應備文件

1. 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相片一張。
2. 所餘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
3. 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5點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詳參下表一);以團隊申請者,應另檢附創業家團隊意向書。

(二)港澳申請人應備文件:

1. 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相片一張。
2.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明文件(效期3個月以上之護照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3. 依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5點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詳參下表一);以團隊申請者,應另檢附創業家團隊意向書。

表一「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5點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項次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1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獲得投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2

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進駐合約
2.創育機構或園區之推薦函
3.創業計畫書(需載明創新創業計畫內容、目標及可行性等資訊)

3

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專利權證相關文件

4

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相關文件

5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獲獎紀錄或專案合約

6

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獲獎紀錄

7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相關文件

8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1.事業登記證明
2.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證明
3.投資證明

肆、展延規定

創業家簽證兩年到期後符合展延條件者得申請展延,展延一次以兩年為限,無展延次數限制。
依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七點,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2.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3.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4.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伍、聯絡窗口

E-mail:stli_entr.visa@iii.org.tw
電話:02-6631-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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